31 下列何種登記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結婚者
(B)離婚登記
(C)認領登記
(D)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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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74), C(14), D(9), E(0) #2822334

詳解 (共 3 筆)

#5261290
(A)戶籍法 第33條 第一項 結婚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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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種登記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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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戶籍法§33  1項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行為地主義),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97年5月22日以登記結婚之申請人 : 當事人雙方(登記婚)、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97年5月22日以(含當日)登記結婚之申請人 : 當事人之一方(儀式婚)、利害關係人、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B)戶籍法§34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兩願離婚登記申請人:雙方當事人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裁判離婚確定、調(和)解離婚成立之申請人:當事人之一方、利害關係人、書面委託他人

(C)戶籍法§30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民§1065:生父)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民§1067非婚生子)為申請人。 

認領登記申請人: 認領人(生父)、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利害關係人、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D)戶籍法§35  1項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監護登記申請人 : 監護人(必經法院,由法官決定)、書面委託他人


戶籍法§45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29~32§33  1項但書§34但書§36§40§41~44之申請人時,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47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其實有點BAG? 有正當理由經戶所核准登記婚也可以委託他人
題目寫{無論如何}有點說太滿了..但選擇題還是選最好的答案喔!A還是最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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