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登記無論如何均應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
(A)民國 97 年 5 月 23 日以後結婚者
(B)離婚登記
(C)認領登記
(D)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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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74), C(14), D(9), E(0) #2822334
統計: A(836), B(74), C(14), D(9), E(0) #2822334
詳解 (共 3 筆)
#5972558
(A)戶籍法§33 1項 結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以前(包括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二日當日)結婚,或其結婚已生效者(行為地主義),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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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2日以後登記結婚之申請人 : 當事人雙方(登記婚)、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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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5月22日以前(含當日)登記結婚之申請人 : 當事人之一方(儀式婚)、利害關係人、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
(B)戶籍法§34 離婚登記,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法院裁判離婚確定、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或其他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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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願離婚登記申請人:雙方當事人、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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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離婚確定、調(和)解離婚成立之申請人:當事人之一方、利害關係人、書面委託他人 |
(C)戶籍法§30 認領登記,以認領人(民§1065:生父)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民§1067非婚生子女)為申請人。
| 認領登記申請人: 認領人(生父)、被認領人(非婚生子女)、利害關係人、 (有理由:書面委託他人) |
(D)戶籍法§35 1項
監護登記,以監護人為申請人。
| 監護登記申請人 : 監護人(必經法院,由法官決定)、書面委託他人 |
戶籍法§45
應辦理戶籍登記事項,無§29~32、§33 1項但書、§34但書、§36、§40、§41~44之申請人時,得以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戶籍法§47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其實有點BAG? 有正當理由經戶所核准登記婚也可以委託他人
題目寫{無論如何}有點說太滿了..但選擇題還是選最好的答案喔!A還是最沒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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