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國家安全法之規定,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為大陸地區發起、資助或發展組織,如何處罰?
(A)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B)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C)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
(D)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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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335), C(71), D(13), E(0) #2510903

詳解 (共 1 筆)

#4630467
第 5-1 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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