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下列關於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敘述,何者正確?
(A)規定地價後,每一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
(B)舉辦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 地價
(C)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公告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中,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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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4), C(61), D(224), E(0) #3049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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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均地權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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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1255
平均地權條例
第 14 條
(A)規定地價後,每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第 16 條
(B)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時,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土地所有權人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其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時,以公告地價百分之一百二十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時,得照價收買或以公告地價百分之八十為其申報地價。
第 17 條
(C)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應按申報地價,依法徵收地價稅。
應納地價稅額因公告地價調整致納稅義務人繳納困難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六個月,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一年。
前項延期或分期繳納辦法,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依社會經濟情況及實際需要定之。
第 15 條
(D)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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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2791
規定地價後,每二年重新規定地價一次。但必要時得延長之。重新規定地價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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