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 許可者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多少時間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A) 30 日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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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28), C(269), D(340), E(0) #2127812

詳解 (共 6 筆)

#3758881

只有兒少法是六個月


其他是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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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979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82條

私人或團體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者

為限;其有對外勸募行為或享受租稅減免者,應於設立許可之日起六個月

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未於前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核准延長一次

,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督導管

理、停業、歇業、復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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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491

比較:老人福利法 36

私人或團體設立老人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

經許可設立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於三個月內辦理財團法人登記。但小型設立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者,得免辦財團法人登記:

一、不對外募捐。

二、不接受補助。

三、不享受租稅減免。

前項但書第二款之補助,不包括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項目及基準者。

未於第二項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未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申請設立許可之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審查基準、許可證書之核發、撤銷與廢止許可、停業、停辦、歇業與復業、擴充與縮減、遷移、財務收支處理、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項但書小型設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業務範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項之擴充、遷移,有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情事者,應依該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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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3555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許可。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3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

財團法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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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683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兒少6個月
老人;身障 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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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529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2條 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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