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警察機關處理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帳號案件作業程序之相關規定,關於告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告誡處分管轄機關為帳戶開戶人現居住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B)告誡處分屬於行政罰法第 2 條第 4 款警告性裁罰處分,為警告性質之行政處分
(C)經查證行為人於收受告誡處分書 3 年內再犯情形,應由告誡分局移送地方檢察署,毋須再開立告 誡處分書
(D)告誡分局接獲查緝單位移轉之帳號、帳戶存簿、交易明細、帳戶(號)開戶人申登資料證明等,應 於 3 個月內完成告誡及移送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以下依據相關法令與實務見解,針對各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