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外國人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所取用之中文姓名,嗣後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之次數限制為何?
(A)1次
(B)2次
(C)3次
(D)無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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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5), B(113), C(201), D(24), E(0) #2127912
統計: A(1385), B(113), C(201), D(24), E(0) #2127912
詳解 (共 3 筆)
#5251688
姓名條例 第1條(本名)
I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II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姓名登記,依其文化慣俗為之;其已依漢人姓名登記者,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回復傳統姓名者,得申請回復原有漢人姓名。但均以一次為限。
III 中華民國國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其配偶及所生子女之取用中文姓名,應符合我國國民使用姓名之習慣;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者,其中文姓名,亦同。
IV 已依前項規定取用中文姓名者,得申請更改中文姓名一次。
V 回復國籍者,應回復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之中文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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