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將其位於臺中之房屋借給好友乙 1 年,係因乙獲臺中之 A 公司聘用,然而乙須通過試用期 3 個月。甲
與乙約定:若 3 個月後乙未通過試用,該房屋之使用借貸失其效力。若乙 3 個月後不幸未通過試用,關 於該屋之借貸,發生何種效力?
(A)解除條件成就
(B)停止條件成就
(C)終期屆至
(D)始期屆至
統計: A(3155), B(968), C(313), D(83), E(0) #2851613
詳解 (共 10 筆)
民法第 99 條:
• I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II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III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 ⭕️停止->生效→無到有(取得)
• ⭕️解除->失效→有到無(喪失)
民法第 102 條
• I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 II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 III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相關考古題:
• Q: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屋給失業之乙使用,約定若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須給付其居住於 A 屋期間之租金; 若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則乙無須給付任何費用,但亦不得再繼續使用該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 (B)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租賃契約之解除條件
◦ (C)乙未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解除條件
◦ (D)乙於 1 年內找到工作,是甲乙間使用借貸契約之停止條件
◦ 109原住民五等法學大意C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發生效力。例如甲對乙表示說:若妳兩年內懷孕生子,則贈與房屋一棟。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失其效力。例如:甲與乙約定,甲贈與乙一輛機車,如乙駕照考試不及格則將該機車返還。
Ø 條件意義
法律行為效力的發生、消滅,
1. 繫於將來客觀發生與否不確定之事實(確定事實:條件)
2. 條件為法律行為之附從意思表示
Ø 類型 §99
i 停止條件:條件成就時,生效
ii 解除條件:條件成就時,失效
31 甲將其位於臺中之房屋借給好友乙 1 年,係因乙獲臺中之 A 公司聘用,然而乙須通過試用期 3 個月。甲與乙約定:若 3 個月後乙未通過試用,該房屋之使用借貸失其效力。若乙 3 個月後不幸未通過試用,關於該屋之借貸,發生何種效力?
(A) 解除條件成就
(B) 停止條件成就
(C) 終期屆至
(D) 始期屆至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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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若 3 個月後乙未通過試用,該房屋之使用借貸失其效力。
若乙 3 個月後不幸未通過試用,關於該屋之借貸,發生何種效力?
法規名稱: 民法
第 99 條
- 附停止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 附解除條件之法律行為,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
- 依當事人之特約,使條件成就之效果,不於條件成就之時發生者,依其特約。
解除條件
解除條件又稱終止條件,為限制法律行為效力消滅的條件,此類條件成就(發生)時,附此種條件的法律行為即失其效力。附有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在解除條件發生前,仍屬有效,係由於該條件發生而解除(消滅)該法律行為的效力。
停止條件
停止條件亦稱開始條件,為限制法律效果發生的條件,此類條件成就(發生)時,附該條件的法律行為開始發生效力。而附有停止條件的法律行為,法律行為雖已成立,但在條件成就前,仍處於停止的狀態。
例如甲向乙表示:「如考取汽車駕照,則送你一部全新轎車」,甲乙間互為贈與約定,於二人約定當時,贈與契約即已成立,但其效力尚未發生(即效力處於停止狀態),須俟乙確定考取駕照,條件成就時始開始發生效力,乙此時才可請求甲交付汽車。
第 102 條
附始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至時,發生效力。
附終期之法律行為,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
第一百條之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我很常會把解除跟停止搞錯,後來是用這樣想的
解除->所有人跟你解除契約->從有到無
停止->所有人停止擁有,給了你->從無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