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關於地方立法機關會議類型與任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新當選之民意代表宣誓就職、推舉議長、副議長、主席、副主席之會議,稱為預備會議
(B)定期會每年開會 1 次
(C)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得經大會決議延長。延長之會期,不得進行質詢
(D)議員、代表請求召開臨時會時,議長、主席對於是否召開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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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 C(67), D(15), E(0) #3791309

詳解 (共 1 筆)

#7277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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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定期會每年開會 1 次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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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得經大會決議延長。延長之會期,不得進行質詢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 34 條 第2項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得應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之要求,或由議長、主席或議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延長之會期,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十日,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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