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倘若公務員認為該命令 違法,則:
(A)得向長官陳述意見
(B)應負報告之義務
(C)應將違法情事告知司法機關
(D)應直接拒絕履行該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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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57), C(6), D(32), E(0) #3003599

詳解 (共 2 筆)

#5634301
法規名稱: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17 條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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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6713
公務人員之長官或主管對於公務人員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公務人員為非法之行為。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
;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
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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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署名下達時,公務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署名下達命令者,公務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署名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公務員對於兩級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主管長官與兼管長官同時所發命令,以主管長官之命令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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