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所謂政府的「第四權」指的是以下何者?
(A) 立法
(B) 人民
(C) 行政
(D) 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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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7), C(7), D(78), E(0) #454327

詳解 (共 1 筆)

#932847

第四權所指的即是媒體、公眾視聽。源於西方「國民等級」(estates of the realm)的概念。傳統三個等級分別是神職人員(上議院中的神職人員)、世俗議員(上議院中的其他人員)和下議院議員。該詞的產生彙集多位思想家和作家的貢獻,包括埃德蒙·伯克、理察·克萊爾(Richard Carlyle)和19世紀《泰晤士報》的領導人亨利·里夫(Henry Reeve)。里夫在1855年10月的《愛丁堡評論》(Edinburgh Review)上撰文寫道:「今天新聞界已經真正成為了一個國民等級;甚至比其他任何的等級都更為強大」[1]

第四權的觀點認為,新聞界在憲法里擔負著一個非官方但卻是中心的角色。他有助於公眾了解問題、發表公共見解,因此可以領導和成為對政府的一種制衡[2]。但是要達到這種功能,新聞界就必須獨立和免於受到審查。               轉至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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