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
(A)分管契約
(B)合夥
(C)繼承
(D)祭祀公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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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 B(50), C(100), D(106), E(0) #2800063

詳解 (共 6 筆)

#5378620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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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872
(B)合夥(C)繼承(D)祭祀公業 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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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0729
補充 (A)何謂分管契約? 「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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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870
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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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3881
先確定何謂公同共有?

民法第827條規定:「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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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 VS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的基礎為「應有部分」,「應有部分」是指共有人對共有物所有權所享抽象權利之比例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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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的基礎則為「公同關係」,「公同關係」則是指公同共有基礎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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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特別的是,公同共有並無「應有部分」,充其量只有「潛在的應有部分」
而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如無法律或契約之根據,亦未得其他公同共有人之同意,就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則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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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同共有種類:
1.繼承:民法第1151條
2.合夥契約:民法第668條
3.祭田: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
4.祀產: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473號判例
*5.祭祀公業:在「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因祭祀公業無法人格、無權利能力,故祭祀公業財產為全體派下員公同共有。不過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已有法人格,則財產即為祭祀公業所有。
6.同鄉公會: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96號判例
7.家產: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214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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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7286
下列何者非「公同關係」之發生原因?

民法第 827 條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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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分管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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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合夥

民法第 668 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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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繼承

民法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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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祭祀公業

法務部(84)法律決字第 10212 號要旨
祭祀公業並非法人,其財產為祭祀公業派下全體公同共有,不因土地登記簿記載其所有人名義為祭祀公業,而異其性質。又祭祀公業依派下總會之決議委任管理人,其權限與未定權限之代理人之權限同,除得為公業財產之保存、利用及改良行為外,對第三人並得代表祭祀公業派下全體即公同共有人全體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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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1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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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定義:分管契約是一種多方共同管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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