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款通知書所載應補徵稅額之處分如有不服,可採行下列 何種行政救濟途徑?
(A)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復查
(B)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申請復查
(C)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 30 日內,提起訴願
(D)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2 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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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46), C(3), D(2), E(0) #125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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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5160
稅捐稽徵法 第35條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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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2819

核定稅捐處分不服 —> 申請復查(訴願先行程序),

復查決定不服 or 機關逾二個月仍未作成決定 —> 訴願 —> 行政訴訟

稅捐稽徵法第35、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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