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市議員甲於市議員乙市政總質詢時,以言語辱罵、掌摑乙,則甲之行為是否應負法律責任?
(A)市議員在開會期間言論及掌摑行為,均享有免責權,故對外不負責任
(B)市議員開會期間言論,對外不負責任;但掌摑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
(C)市議員的言論及掌摑行為與會議無關,均須負法律責任
(D)市議員的言論免責權係憲法明文規定,故對外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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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386), C(1151), D(9), E(0) #524579
統計: A(13), B(386), C(1151), D(9), E(0) #524579
詳解 (共 6 筆)
#816067
題目有問題吧...0.0 依題意無法判斷言語辱罵 罵的如是有關會議事項之言論...這樣也要負責嗎?
且要罵到「顯然違法」才要負責不是? (B)去申訴覺得應該可以給分
§50: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開會時,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對於「有關」會議事項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合法、不法應該都可以),對外不負責任。但就「無關」會議事項所為「顯然違法」之言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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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567
考國文,辱罵是對人,依地制法48、49來看
48:就其主管業務質詢之權是對主管業務。
49:對特定事項有明瞭必要者。
所以都沒有對人,因此辱罵不可能是議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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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6177
掌摑行為侵害他人身體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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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2000
確實,單看言語辱罵跟本無從得知和會議有無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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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54
可另參釋字435號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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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080
所以掌摑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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