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受僱於乙證券商,因違反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處以解除職 務之處分後,經由其好友推薦代表丙公司執行籌設丁投信公司之發起人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經解除職務處分滿一年後即可
(B)無相關之禁止規定
(C)甲不得持有丙公司之股份
(D)該項解除職務處分滿三年後即可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 B(5), C(21), D(296), E(0) #3540556

詳解 (共 2 筆)

#6644407
1. 題目解析: 根據題目內容,甲在乙證...
(共 5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686752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3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

十、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97488
未解鎖
  根據來源中關於「管理與監督」以及「...
(共 3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