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受僱於乙證券商,因違反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經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56 條處以解除職 務之處分後,經由其好友推薦代表丙公司執行籌設丁投信公司之發起人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正 確?
(A)甲經解除職務處分滿一年後即可
(B)無相關之禁止規定
(C)甲不得持有丙公司之股份
(D)該項解除職務處分滿三年後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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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 C(21), D(296), E(0) #3540556
統計: A(30), B(5), C(21), D(296), E(0) #3540556
詳解 (共 2 筆)
#6867522
1.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發起人:
...
十、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尚未逾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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