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關於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國民小學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一人
(B)國民中學每二十一班再增置一人
(C)國民小學四十八班以上者,再增置一人
(D)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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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9), B(536), C(737), D(2007), E(0) #777060

詳解 (共 7 筆)

#1055927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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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312588
學生輔導法 (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公布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 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 ,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 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          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 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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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12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4條規定,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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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9680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
輔導教師: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
輔導教師:
1.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教育概論_吳清山,第六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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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8898
第 10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五班以
               上者,每二十四班增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以上者
               ,每十五班增置一人。
           三、高級中等學校十二班以下者,置一人,十三班以
               上者,每十二班增置一人。
           學校屬跨學制者,其專任輔導教師之員額編制,應依
           各學制規定分別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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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25471
4F是最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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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698
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或相當職級人員兼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一.五人,一百零一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五五人,一百零二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人,一百零三學年度提高至每班一.六五人。全校未達九班而學生人數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 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除文書、出納及事務三組組長得由職員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均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班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置二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十班以下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2‧學校班級數十一班至二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置兼任者二人。 
  3‧學校班級數二十一班至三十五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一人。 
  4‧學校班級數三十六班至五十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二人外,置兼任者二人;五十一班至六十五班及六十六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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