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者非為投信公司之業務?
(A)發行共同基金
(B)代客操作
(C)全權委託投資
(D)收購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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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8), B(1013), C(397), D(5999), E(0) #604800
統計: A(938), B(1013), C(397), D(5999), E(0) #604800
詳解 (共 3 筆)
#3565226
投資信託業務是指結合眾多投資人(委任人)的資金,組成共同基金,委由專業機構(基金經理人)負責經理保管,並投資於有價證券或相關商品,投資所得之利益由投資人共享。投信業的特點就是既為專業經營、又能分散投資風險。而負責經理基金之專業機構即為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國外亦稱為基金經理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依據證期會所核准的業務主要有以下4種:
- 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與相關商品之買賣
- 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代客操作)
- 其他經證期會核准之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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