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採購法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辦理採購應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為原則
(B)採購人員基於公共利益得違反採購法之決定
(C)公營事業之採購適用採購法
(D)自然人得為簽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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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00), C(4), D(29), E(0) #2701927
統計: A(1), B(600), C(4), D(29), E(0) #2701927
詳解 (共 3 筆)
#4728888
採購法第六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
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
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
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採購法第三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
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採購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
、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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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6183
(A)政府採購法 第6條第1項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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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政府採購法 第6條第2項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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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政府採購法 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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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政府採購法 第8條
本法所稱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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