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請問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
課後留園應遵守下列哪項原則?
(A)公立幼兒園需達到十二人以上才可開班
(B)非營利幼兒園也按規定需為弱勢幼兒開班
(C)公立教保服務人員皆可請領課後留園服務相關費用
(D)課後留園應兼顧幼兒身心發展與生活教育,非才藝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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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221), C(406), D(3337), E(0) #2954224
統計: A(60), B(221), C(406), D(3337), E(0) #2954224
詳解 (共 7 筆)
#5592404
A
(二)公立幼兒園全園參與人數達十人即得開班;參與人數未達十人,且幼兒家庭確有需求者,應酌降收費開班。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教保服務中心)得視需求開班。
C
(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於上班時間以外提供服務者,始得領取延長照顧相關費用。
B
三、補助對象:
(一)參加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本要點指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政府機關(構)與公營事業委託辦理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辦理之延長照顧服務,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幼兒: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新臺幣十萬元者。
(二)收托身心障礙幼兒參與所辦延長照顧服務之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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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113
第 7 條
公立幼兒園執行本要點之補助,應遵行下列事項:
- 課後延長照顧及寒、暑期加托服務之服務內容應符合幼兒身心發展,兼顧生活教育,並不得為課後才藝之辦理。
-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應尊重家長參與意願,不得強迫。
-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之照顧服務人員資格,應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助理員進用資格,準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公立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之辦理形式、原則、時間、師資,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幼兒之認定要件、收退費、經費支用、獎懲及其他注意事項,分別訂定相關規定予以規範。
- 期間及時間:
-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教保活動課程起訖日期及寒、暑期,每日教保課程之後,至多補助二小時,每日時間之計算,不得早於下午四時。
- 寒、暑期加托服務:寒、暑期,比照平日時間提供服務。
- 補助期間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止。但五歲幼兒補助期間,計算至當學年度結束(七月三十一日)止;新生之補助期間,自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
- 公立幼兒園獲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加置人力補助者,須提供延長照顧服務之基本服務日數,除寒、暑期得準用非營利幼兒園停托五日外,其餘時間均應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寒、暑期加托服務。
- 幼兒收費及退費:
- 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三十五元,半小時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 寒、暑期加托服務:採每月參加者,每月二千元;採部分日數參加者,每日一百二十元;經濟需要協助幼兒,免收費。
- 幼兒臨時參加者,其課後延長照顧服務,每小時以五十元計,半小時以三十元計,寒、暑期加托服務,每日以二百四十元計。
- 第一目及第二目所稱經濟需要協助幼兒,指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戶年所得三十萬元以下之五足歲幼兒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經濟情況特殊者指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逾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逾十萬元者。
- 幼兒連續請假達五日以上(不包括例假日),或因疫情、流行性傳染病及天然災害等配合停課之期間達五日以上者,應按家長每月繳交費用、幼兒當月未參加服務日數及幼兒園當月提供課後延長照顧服務及加托服務日數之比率,核實計算辦理退費。
- 加置照顧服務人力之進用、薪資、工作時間及相關權益事項如下:
- 進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統一甄選,準用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進辦法)規定辦理並簽訂不定期契約;但學期中臨時出缺未有備取人員者,得由各園自行公開甄選,並準用契進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 薪資支給: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按學歷支薪,其工作內容具有實際從事幼兒班級之教保工作者,得支領教保費;未具教保員資格者,準用契進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二助理教保員薪資支給基準表支薪。
- 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自上午十時至下午六時三十分。但寒、暑期每日工作時間之起訖,得依人力調度需求酌予調整,惟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 加置之照顧服務人員,其考核及晉薪,準用契進辦法相關規定,其餘勞動權益依勞動基準法、契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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