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 4 項規定: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有拒測情形者,應處多少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A)駕駛汽、機車處新臺幣 6 萬元罰鍰
(B)駕駛汽、機車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
(C)駕駛機車處新臺幣 9 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處新臺幣 18 萬元罰鍰
(D)駕駛機車處新臺幣 10 萬元罰鍰、駕駛汽車處新臺幣 20 萬元罰鍰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