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國三學生小明跟輔導教師透露,因不滿同校國二女友小英提出分手,心裡感到忿忿不平,決定帶著美工刀尾隨小英,
伺機傷害小英,輔導教師評估小明的傷人危險性,向小英及其家人提醒應注意人身安全,此為輔導教師基於何項倫
理原則之作為?
(A)溝通特權
(B)預警責任
(C)知後同意
(D)自主權。
統計: A(10), B(506), C(10), D(0), E(0) #3267954
詳解 (共 1 筆)
根據《台灣輔導與諮商學會諮商專業倫理守則》
(一) 保密責任:基於當事人的隱私權,當事人有權要求輔諮人員為其保密,輔諮人員也有責任為其保守秘密。
(二) 預警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潛在第三者有嚴重危險或可能性時,輔諮人員有向其相關人士或第三者預警的責任。
(三) 保密的特殊情況:保密是輔諮人員工作的基本原則,以下的情況視為保密的例外。若須揭露當事人之資訊,亦須遵守最小程度揭露之原則:
A. 隱私權為當事人所有,當事人有權親自決定或透過法律代表表達放棄。
B. 保密的例外:在涉及有緊急且可預見的危險性,危及當事人或其他第三者時。
C. 輔諮人員負有預警責任時。
D. 當事人有致命危險的法定傳染疾病。
E. 評估當事人有自殺或自傷危險時。
F. 當事人涉及民、刑法。
G. 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通報責任。
H. 輔諮人員被法庭傳喚需呈現當事人資料或出庭作證。
I. 輔諮人員接受督導或當事人須接受跨專業服務。
(四) 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基於上述的保密限制,輔諮人員必須透露輔導與諮商資料時,應先考慮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再提供相關的資料。
(五) 非專業人員:輔諮人員應告誡與輔諮人員共事的非專業人員,包括助理、雇員、實習學生及義工等,若有機會接觸輔導與諮商資料時,為當事人保密的責任,並簽署保密同意書。
(六) 個案研究:若為輔諮人員教育、訓練、研究或諮詢之需要,必須運用輔導與諮商資料時,輔諮人員應預先告知當事人,並徵得其同意。
(七) 團體諮商:領導諮商團體時,輔諮人員應告知成員保密的重要性及限制,隨時提醒成員保密的責任,並為自己設定公開隱私的界線。
(八) 家庭諮商:實施家庭諮商時,輔諮人員有為家庭成員個人保密的責任,除特殊情況之例外。沒有該成員的許可,不可把其輔導與諮商資料告知其他家庭成員。
(九) 未成年人諮商:進行未成年人諮商時,輔諮人員亦應尊重其隱私權,並為其最佳利益著想,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