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有關預算及決算編造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預算之編製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
(B)年度預算執行中收到未列入預算之收入,不應納入決算
(C)基金決算之編製,除決算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D)政府之決算,每一年度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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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680), C(46), D(30), E(0) #2518243

詳解 (共 3 筆)

#4733445

預算法第1條

中華民國中央政府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成立及執行,依本法之規定。
預算以提供政府於一定期間完成作業所需經費為目的。
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應以財務管理為基礎,並遵守總體經濟均衡之原則。(A)


決算法第4條

政府每一會計年度歲入與歲出、債務之舉借與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及
債務之償還,均應編入其決算;其上年度報告未及編入決算之收支,應另
行補編附入。(B)

當年度立法院為未來承諾之授權金額執行結果,應於決算內表達;因擔保
、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者,應於決算書中列表說明


決算法第8條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
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C)

 

決算法第2條 

政府之決算,每一會計年度辦理一次,年度終了(12/31)後二個月,為該會計年度
之結束期間(2/28)。(D)

結束期間內有關出納整理事務期限,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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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833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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