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某商家陳列2支ABC乾粉滅火器(乾粉充填量為3.5公斤),其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所登錄機構之認可,也未附加認可標示,請問依「消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其罰則為何?
(A)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經勸導改善仍不改善者,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D)處其陳列人員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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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 C(5), D(1), E(0) #3793647
統計: A(19), B(3), C(5), D(1), E(0) #3793647
詳解 (共 1 筆)
#7283649
消防法 第 39 條
1.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 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銷售未附有防焰標示之防焰物品或其材料;或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銷售或設置未經認可或未附加認可標示之消防器具、器材或設備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陳列經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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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所為之抽樣試驗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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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銷售 → 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陳列 → 勸導改善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 規避、妨礙或拒絕 → 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強制抽樣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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