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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 :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111351

年份:111年

科目:國營事業◆1.政府採購法規 2.民法

31. 甲、乙、丙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3人約定將A地分為3區域,分別由甲、乙、丙 管理A1、A2、A3。嗣後,甲將其應有部分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丁,而共有物分割後,由甲、 乙、丙分別取得A1、A2、A3之所有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丁如經共有人告知共有物分割訴訟而未參加,其抵押權於分割後移存於A1
(B)甲如因分割應補償金錢給丙,丙就其補償金額,對於A1有抵押權;丁移存於A1之抵押權 次序優先
(C)甲設定抵押權給丁時,至少應得另1位共有人之同意
(D)各共有人對於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取得之物,不得互相主張買受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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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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