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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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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年第四次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301】一等船副【00000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6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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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5年 - 105年第四次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301】一等船副【00000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60810 |
科目: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5年 - 105年第四次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301】一等船副【000005】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60810
年份:
105年
科目:
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概要)
31. 載貨證券記載之卸貨港為高雄港,其中訂有仲裁條款,約定若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香港作 為仲裁地點。某輪於高雄港卸完貨後發生貨損爭議,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於我國進行仲裁,試問仲裁 結果是否有效?
(A) 無效,因須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記載之拘束
(B) 無效,因香港法院不承認
(C) 不一定,依仲裁之結果而定
(D) 有效,因雙方當事人同意,所以不受載貨證券內有關仲裁地為香港之拘束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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