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0 保險業符合『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者,得依本 辦法從事以人民幣計價之各項資金運用,但其於從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相關有價 證券之運用,不得投資下列哪些項目:
(A)大陸地區店頭市場交易股票
(B)大陸地區 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
(C)大陸地區掛牌上市之證券 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
(D)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包括於銀行間債券市場 交易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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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3), B(29), C(68), D(43), E(0) #1674122

詳解 (共 1 筆)

#3090896
(A)大陸地區店頭市場交易股票(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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