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股權管理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登記後五日內,將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所持有之公司股份種類及股數,併同前開人等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B)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應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個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併同前開人等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股數變動情形,向公司申報
(C)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總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上個月份持有股數變動之情形,併同前開人等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股份上個月份股數變動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必要時,主管機關尚得命公司公告之
(D)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及前開人等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公司之股份如有設質,應即將設質情形通知公司。公司應於上開人等設定質權後五日內,將其設質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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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 C(5), D(3), E(0) #1101802
統計: A(14), B(1), C(5), D(3), E(0) #1101802
詳解 (共 1 筆)
#5566497
第25條(董監經股等持有股票之申報)【相關罰則】第1項、第2項、第4項~§178
﹝1﹞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於登記後,應即將其董、監、經、股,所持有之本公司股票種類及股數,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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