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關於調取通信相關資料及紀錄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檢察官為偵查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方得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B)檢察官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
(C)網際網路位址並非通信紀錄,檢察官為偵查犯罪認有必要時,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協請相關業者提供
(D)檢察官因急迫情形而緊急調取通信紀錄後,應於24小時內向法院補行聲請調取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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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05), C(17), D(139), E(0) #3460771

詳解 (共 1 筆)

#7320020

B錯在

有關通聯紀錄之調取,並不是「一律」都要先經過法院核准!
原則:應以書面向該管法院聲請,聲請書記載事項準用本法11條(通保法11-1II)
例外:情況急迫時不急事先聲請,應於24小時後向法院聲請補發(通保法11-1II,11-1III)

‼️不需要法院審查(含事前、事後)的情形
1.檢察官、司法警察偵辦「最輕」10年以上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或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偵查有「必要性」+「關聯性」,不受11-1II,11-1III之限制(11-1IV)
2.經電信使用人同意,不受11-1I~VIII之限制(11-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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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5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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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11-1 條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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