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有關耐用年數之敘述,何者有誤?
(A)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B)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
(C)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告之
(D)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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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53), C(164), D(2181), E(0) #668558

詳解 (共 5 筆)

#1124288
第 65 條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 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建物之經歷年數大於其經濟耐用年數時,應重新調整經濟耐用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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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211

估技65條: 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自然耗損或外力破壞至結構脆弱而不堪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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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89
66 條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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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287
第 67 條 建物之殘餘價格率應由全聯會公告之,並以不超過百分之十為原則。 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第一項所稱殘餘價格率,指建物於經濟耐用年數屆滿後,其所賸餘之結構材料及內部設備仍能於市場上出售之價格占建物總成本之比率。 依第一項殘餘價格率計算建物殘餘價格時,應考量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所需清理或清除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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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807
(A) 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第 67 條建物耐用年數終止後確實無殘餘價格者,於計算折舊時不予提列。
(B)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
第 65 條 建物折舊額計算應以經濟耐用年數為主,必要時得以物理耐用年數計算。
(C) 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公告之
第 66 條建物經濟耐用年數表由全聯會依建物之經濟功能及使用效益,按不同主體構造種類及地區公告之。
(D) 物理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經濟耐用年數
第 65 條 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物因功能或效益衰退至不值得使用所經歷之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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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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