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姓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法院通緝或羈押者,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B)婦女因結婚而冠夫姓,離婚後得申請回復本姓
(C)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 3 年前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D)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15), C(27), D(1115), E(0) #2454898

詳解 (共 2 筆)

#4368322
姓名條例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
一、被認領、撤銷認領。
二、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三、臺灣原住民或其他少數民族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
四、音譯過長。
五、其他依法改姓。
 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
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B)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A)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
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
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C、D)
 
(D)犯最輕本刑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判決確定者,終身不得申請更改姓名

--->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13
0
#4269554
第 15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
(共 1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