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兩性工作平等法之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在多少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A)二十人
(B)三十人
(C)五十人
(D)六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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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951), C(36), D(6), E(0) #141821

詳解 (共 1 筆)

#168202


5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等

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務

、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女

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

 

13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

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14  

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15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

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

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

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

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

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16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18  

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

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19  

受僱於僱用三十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

求為下列二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20  

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

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23  

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

施。

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

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

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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