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 Reamer 的倫理指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生存權優於其他價值
(B)追求個人基本幸福時可以不用承擔後果
(C)在個人自由意志下的決定也要遵守法規
(D)公共利益優先於維護個人私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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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303), C(20), D(77), E(0) #1533756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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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mer (1998)的倫理抉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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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1999 年於《社會工作價值與倫理》一書中指出以下倫理抉擇的六原則  引自包承恩、王永慈譯,民 100 ):

原則一 生存權大於附加善(A) 生存權優於其他價值
認為保護個人生存的必要條件如健康、食物、保護、心理平衡優先於其他價值,如防止說謊、失信帶給案主的傷害,也優先於提高生活享樂,也就是說對於一個人免於傷害的基本保障,優於保密原則。當有衝突時對於甲提供必要基本需要,優先於乙的次級需要。
原則二 個人基本幸福優先於他人的自決權(B) 追求個人基本幸福時可以不用承擔後果
個人的幸福追求是他應享的權益,別人的決定不論善意與否,都不能妨礙個人對於基本幸福的追求。當有倫理衝突時,社工師對甲的基本幸福維持要優先於對乙的自由自主尊重。
原則三 個人自由權優先於自己的幸福權
個人對於自己的福利,有自由自主的權利,即使不利於現在或未來的幸福,都要尊重他的決定,而個人自由選擇之後果,也要自行承擔。
原則四 個人在自由意願下遵守法規大於違反法規的權利(C) 在個人自由意志下的決定也要遵守法規
個人有遵守法律的義務,不可違反;案主在自由意識下簽訂的合約也不可違反。
原則五 衝突時個人基本幸福權大於遵守法律及機構的規定
遵守法律、規定和規則是應該的,但不是絕對,如果案主的基本幸福或社工師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法規就不是優先被遵守的。
原則六 公共利益大於維護個人私益(D) 公共利益優先於維護個人私益
為了防止基本傷害及促使公共善,例如:房舍、教育、公共救助等,要優先於保護個人財產。為了維護更多人的幸福需求被滿足,或預防重大傷害,徵稅、徵收房地是合理的。但一定要合法、合理的補償救濟措施,且要注意執行的態度和程序。 

資料來源:

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 社會工作倫理與價值 - 衛生福利部

https://www.mohw.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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