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複查作業中專業性複查,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下列何者正確?
(A)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每層至少測試一個)。
(B)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 2 個 以上
(C)對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音壓測試(每三層至少測試 1 個)
(D)對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之機械排煙進行測試
(A)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每層至少測試一個)。
(B)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 2 個 以上
(C)對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音壓測試(每三層至少測試 1 個)
(D)對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之機械排煙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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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5), B(334), C(266), D(200), E(0) #3110896
統計: A(915), B(334), C(266), D(200), E(0) #3110896
詳解 (共 6 筆)
#6096766
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
二、複查作業
(一)對象 各消防機關對應辦理檢修申報場所,應建立列管清冊或以內政部消 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或地方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列管電子化 系統(以下簡稱安管系統)使用資料庫方式管理。
(二)複查方式
1.確認性複查:對轄內消防安全設備應檢修申報之場所逾期尚未申 報備查者,於各類場所申報備查期限翌日起一個月內派員複查, 並依規定處理。但已依消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逕行舉發並 裁處者,得免派員進行確認性複查。
2.專業性複查:
(1)應依轄區特性及列管場所危險程度就已申報備查之各類場所訂 定年度複查計畫,依預定時程表進行專業性複查,對於申報備 查有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之場所,應優先排定複查。
(2)專業性複查時,應以查閱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 ,執行下列事項,以瞭解消防設備師(士)或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專業機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有無不實檢修或違反消防安 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 之情事,並將複查結果填載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 (如附件四),於複查完畢四十八小時內輸入安管系統管制。
A.依「檢修申報複查查詢事項紀錄表」(如附件五),詢問管 理權人或防火管理人辦理檢修申報之過程,及其所委託消防 設備師(士)辦理該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執行情形,必 要時得填具查詢結果作成紀錄。
B.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視轄區狀況, 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A)滅火器:滅火器之壓力表、張貼之標示及檢修環等(每三 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但全部滅火器低於十具者,應全部 檢查)。
(B)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C)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D)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閥 進行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E)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F)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 修時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G)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一處測 試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 動作試驗(每三層至少測試二個)。[正確]
(H)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 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三 個以上。
(I)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 音壓測試(每三層至少測試二個)。
(J)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樓層之機械排煙 進行測試。
C.複查後應將所進行測試之項目、地點等詳載於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複查紀錄表,如無法依必要抽測項目進行測試時, 應於備註欄載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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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816
消防設備抽測項目表(完整修正版)
| 項目編號 | 檢查設備名稱 | 抽測內容 | 測試方法與要求 |
|---|---|---|---|
| A | 滅火器 | 壓力表、標示、檢修環 | 每三層至少抽查二支(總數<10具時全檢) |
| B | 室內消防栓 | 消防栓箱功能 | 任選一處放水試驗 |
| C | 室外消防栓 | 消防栓功能 | 任選一處放水試驗 |
| D | 自動撒水設備 | 系統功能 | 密閉式:測試一處末端閥 開放式:一區放水試驗 |
| E | 水霧滅火設備 | 分區功能 | 一區放水試驗 |
| F | 泡沫滅火設備 | 分區功能及泡沫特性 | 一區放水試驗 (必要時加測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
| G |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 總機功能、警鈴音壓、探測器靈敏度 | 1. 總機功能測試 2. 測試一處警鈴音響音壓 3. 每三層至少二個探測器加煙/加熱測試 |
| H | 瓦斯漏氣警報設備 | 總機功能、檢知器靈敏度 | 1. 總機功能測試 2. 三個以上檢知器加瓦斯測試 |
| I | 緊急廣播設備 | 揚聲器音壓 | 每層測一處(每三層至少二個) |
| J | 排煙設備 | 機械排煙效能 | 最高&最低樓層各測一處風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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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8441
A-正確(因為標準是:每三層至少測試2個)
B-3個
C-每3層2個
D-最高+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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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6416
依據消防機關受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及複查注意事項(1130502版)
二、複查作業
(二)複查方式
2.專業性複查:
(2)專業性複查時,應以確認檢修報告書、詢問及實地測試等方式,執行下列事項:
B.依「消防安全設備及必要檢修項目檢修基準」視轄區狀況,進行重點抽測,其必要抽測項目如下:
(A)滅火器:滅火器之壓力表、張貼之標示及檢修環等(每三層至少抽查二支以上,但全部滅火器低於十具者,應全部檢查)。
(B)室內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內消防栓箱進行放水試驗。
(C)室外消防栓設備:於一處室外消防栓進行放水試驗。
(D)自動撒水設備:屬密閉式撒水設備者,於一處末端查驗裝置進行測試;屬開放式撒水設備者,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E)水霧滅火設備:於一區進行放水試驗。
(F)泡沫滅火設備:選擇一區進行放水試驗,必要時得測試檢修時泡沫原液之發泡倍率及還原時間。
(G)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火警受信總機進行測試,於一處測試警鈴音響音壓及用加煙(或加熱)試驗器對探測器進行動作試驗(每層至少測試一個)。
(H)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對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受信總機進行測試,並用加瓦斯試驗器測試檢知器三個以上。
(I)緊急廣播設備:使用噪音計對每一層樓之一處揚聲器進行音壓測試。
(J)排煙設備:使用風速計於最高樓層及最低層之機械排煙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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