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銀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銀行不得對其辦理無擔保授信之對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
府貸款不在此限。
(A)銀行之職員
(B)銀行之負責人
(C)銀行之主要股東
(D)銀行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一以上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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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9), C(24), D(448), E(0) #1538744
統計: A(62), B(19), C(24), D(448), E(0) #1538744
詳解 (共 2 筆)
#167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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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2 條 |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 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 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 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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