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在進用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時,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多少?
(A)百分之二
(B)百分之三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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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0), C(2), D(9), E(0) #381730

詳解 (共 1 筆)

#1396563
  1.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其僱用下列人員 之總額 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原住民

    一 約僱人員 二 駐衛警察 三 技工 駕駛 工友 清潔工 四 收費管理員 五 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 經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列為出缺不補 者 各該人員不予列入前項總額計算之 原住民地區之各級政府機關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進用須具公務人 員任用資格者 其進用原住民人數應不得低於現有員額之百分之二 並應 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完成 但現有員額未達比例者 俟非原住民公務人員 出缺後 再行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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