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喪失我國國籍者,應為何種登記?
(A)更正登記
(B)撤銷登記
(C)廢止登記
(D)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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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3), C(608), D(8), E(0) #173773

詳解 (共 3 筆)

#1648708

戶籍法第24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嗣後不存在時,應為廢止之登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

地區人民身分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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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4004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修正後之戶籍法:

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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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1
第48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時間)【相關罰則】第一項~§79
I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
                                              確定後
    三十日內  為之。
    但  出生登記  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  為之。
II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  逾期者,戶政事務所  仍應 受理。
III 戶政事務所  查有  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
     應  以  書面催告   應為申請之人。
     但  由  檢察官  聲請  死亡宣告、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得  免經催告程序,由  戶政事務所  逕行為之。
IV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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