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承上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縣定古蹟應由縣政府指定公告。A 縣政府文化局於審議後,未以 縣政府名義函復甲,而以文化局名義函復甲,則文化局所為函復之效力為何?
(A)文化局並非法定主管機關,其函復無效
(B)文化局雖無管轄權限,尚非重大明顯之瑕疵,其函復得予撤銷
(C)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合法有效
(D)文化局為縣政府所屬機關,其函復屬程序行為,不生對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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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48), C(40), D(8), E(0) #688072

詳解 (共 2 筆)

#4135718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因撤銷對公益無重大危害,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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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3510
A選項,無效的行政處分僅有行政程序法§111所列舉的事項
又第六項限於違背專屬管轄權或缺乏事務管轄權,但古蹟認定並非專屬管轄權,故不符合。
第七項限於顯然違反文化資產保存法或其他克在額頭上的瑕疵情狀,但此情狀仍然不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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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無效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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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88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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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條(瑕疵行政處分之補正)  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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