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戶籍登記法定期間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 60 日內為之
(B)出生登記最遲應於 90 日內為之
(C)違反登記之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者,應受罰金之科處
(D)戶政機關查有逾時未登記之情況,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辦理登記,且催告所定期限不得少於 7 日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 B(28), C(93), D(2149), E(0) #860426
統計: A(68), B(28), C(93), D(2149), E(0) #860426
詳解 (共 7 筆)
#121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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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判決離婚、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死亡、死亡宣告、初設戶籍、變更登記、更正登記、撤銷登記、廢止登記 |
出生登記 |
遷入、遷出、住址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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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申報期間 |
30日內 |
60日內 |
3個月又30日內 |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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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984
戶籍法
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相關罰則】第1項~§79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第79條(未於法定期間內戶籍登記之處罰)
第19條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戶籍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六條通知本人時,本人死亡或為失蹤人口,應另通知本人之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辦理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所定登記之催告,應載明經催告屆期仍不申請者,由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行為之。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八條之二規定逕為登記後,應通知應為申請之人。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逕為登記者,應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並註明地址,同時通報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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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4892
是受罰鍰處罰,不是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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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559
但.......戶籍法第79條:無正當理由不於法定期間申請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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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705
解答應為D : 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9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催告,其所定期限不得少於七日,催告書應送達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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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49
做的好,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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