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本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B)財產之取得,應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為保障其財產權益,仍應予受理
(C)學歷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D)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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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023), C(23), D(36), E(0) #1481897
統計: A(16), B(2023), C(23), D(36), E(0) #1481897
詳解 (共 3 筆)
#1667286
姓名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第5條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第6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第7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 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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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465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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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2780
姓名條例7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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