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本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
(B)財產之取得,應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為保障其財產權益,仍應予受理
(C)學歷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D)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2023), C(23), D(36), E(0) #1481897

詳解 (共 3 筆)

#1667286

姓名條例

第1條

中華民國國民,應以戶籍登記之姓名為本名,並以一個為限。

第5條

國民依法令之行為,有使用姓名之必要者,均應使用本名

第6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第7條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 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22
0
#1586465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10
0
#3002780

姓名條例7

財產之取得、設定、喪失、變更、存儲或其他登記時,應用本名,其未使用本名者,不予受理。

 
5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337361
未解鎖
名  稱:姓名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共 42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