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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445 |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戶政:戶籍法規大意#107445

年份:111年

科目:戶籍法規大意

32 甲於民國 36 年之小學畢業證書,使用日治時期之姓名,而非戶籍登記之 本名。甲擬申請將其小學畢業證書之姓名更正為本名。關於其申請,依姓 名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向教育部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B)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由戶政事務所通知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C)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再交原發證書之學校更正為本名
(D)向原發證書之學校申請更正為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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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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