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當我們提起民事訴訟,但對地方法院的判決不服時,我們應透過下列那一種訴訟程序,請求高
等法院變更該判決?
(A) 自訴
(B) 告訴
(C) 上訴
(D) 公訴
統計: A(40), B(11), C(1529), D(7), E(0) #201630
詳解 (共 3 筆)
(0190913 制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0231219 制定)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0920114 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37 條
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
理由
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之第一審終局判決,現行法規定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惟本法增訂當事人對於第一審法院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終局判決,就其確定之事實認為無誤者,得合意逕向第三審法院上訴之規定,爰於本條增訂「除別有規定外」等字,以求周延。
(0190913 制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31 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231219 制定)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57010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4 條
對於第二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三審之法院。
(0190913 制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34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0231219 制定)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64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0920114 修正)
民事訴訟法
第 467 條
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理由
依修正之第四百六十六條之四及民事訴訟兩造合意選定法官審判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對於第一審判決亦得飛躍上訴第三審法院,因此原條文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已不適宜,爰將之修正為「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