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關於縣(市)長任用之人員,下列何者正確?
(A)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職務列為簡任第 13 職等
(B)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為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C)秘書長為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D)主計、人事、政風、警察及稅捐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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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3), C(45), D(610), E(0) #3092110
統計: A(79), B(43), C(45), D(610), E(0) #3092110
詳解 (共 3 筆)
#5796535
地制法 第56條
(A) 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職務列為簡任第 13 職等
➡️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A) 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職務列為簡任第 13 職等
➡️縣(市)政府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B) 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為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C) 秘書長為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縣(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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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關於縣(市)長任用之人員,下列何者正確?
(A) 副縣(市)長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職務列為簡任第 13 職等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B) 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均為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2 職等
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
(C) 秘書長為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 13 職等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D) 主計、人事、政風、警察及稅捐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
地方制度法56
地方制度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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