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規劃之敘述何者錯誤?
(A)辦理開發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等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刊登政府公報
(B)捷運相關附屬設施等,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
(C)主管機關得依法,就大眾捷運系統使用之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為特定專用區
(D)捷運系統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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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1), C(16), D(153), E(0) #2850574
統計: A(7), B(91), C(16), D(153), E(0) #2850574
詳解 (共 4 筆)
#5917059
主管機關為辦理各開發用地之興建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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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9392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二章 土地開發之規劃及容許使用項目
第7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各開發用地之興建前,應將用地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或構想、建物設計指導原則(含捷運設施需求及設計)、開發時程及其他有關土地開發事項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A)
第8條
開發用地內之捷運設施屬出入口、通風口或其他相關附屬設施等,經主管機關核准得交由投資人興建,其建造成本由主管機關支付。(B)
第9條
1. 主管機關得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就大眾捷運系統路線、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申請劃定或變更為特定專用區。(C)
2. 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D)
2. 開發用地及前項特定專用區之建築物及土地使用,應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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