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下列關於民法所規定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汽車之輪胎,為動產
(B)土地上之行道樹,為獨立不動產
(C)柴犬為動產
(D)臨時敷設之輕便軌道,為動產
統計: A(378), B(2924), C(503), D(756), E(0) #2851614
詳解 (共 10 筆)
• 民法第 66 條(不動產)
◦ I 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 II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 民法第 67 條(動產)
◦ 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 (B-1)29 年渝上字第 1678 號要旨: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土地所有人保留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而將土地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僅對於受讓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不得對於更自受讓人受讓所有權之第三人,主張其有獨立之樹木所有權。
• (B-2)32 年上字第 6232 號要旨: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
• (D)釋字第 93 號解釋文: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32 下列關於民法所規定物之敘述,何者錯誤?
(A) 汽車之輪胎,為動產
(B) 土地上之行道樹,為獨立不動產
(C) 柴犬為動產
(D) 臨時敷設之輕便軌道,為動產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B
*************************
民法所規定物之敘述,錯誤:
(B) 土地上之行道樹,為獨立不動產
32 年上字第 6232 號
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
為啥一樣的內容
年渝上字要分兩個號碼還不同年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