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7 條,有關對「人」身分查證之規定,何者為非?
(A)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B)由外部目視觀察或要求當事人提示,對內容進行盤問
(C)於有明顯事實足認有攜帶傷人之物時,毋須徵求其同意,依法得以手觸摸其身體衣服及所攜帶物品之外部
(D)無法查證身分時,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 不得逾四小時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 B(8), C(35), D(506), E(0) #1231879
統計: A(2), B(8), C(35), D(506), E(0) #1231879
詳解 (共 1 筆)
#53136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