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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94795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9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地政:土地法大意#94795

年份:109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

32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關於區分所有建物之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隨同各相關專有部分及其基地權利為移轉、設定 或限制登記
(B)區分所有建物,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部分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就該專有部分連同其基 地權利之應有部分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其基地權利之應有部分,指該共有部分之全體共有 人所持有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
(C)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有關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於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連同其基地應有部分之 所有權一併移轉與同一人所有之情形,不適用之
(D)同一所有權人於同一區分所有建物有數專有部分時,其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得依申請人之 申請分別發給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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