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議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超過 250 萬人者,其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55 人
(B)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原則上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C)直轄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名額在 4 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D)經選出之直轄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4), B(16), C(19), D(10), E(0) #3791310
統計: A(104), B(16), C(19), D(10), E(0) #3791310
詳解 (共 3 筆)
#7277879
(A) 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超過 250 萬人者,其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55 人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2項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ㅤㅤ
(B)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原則上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3項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ㅤㅤ
ㅤㅤ
(D) 經選出之直轄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7項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8
0
#7335807
C修法後也錯了,是3人,沒人去提疑義喔?
0
0
#7348174
修法重點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舊法: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達四人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四人者,每增加四人增一人。
新法: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名額在三人以上者,應有任一性別當選名額一人;超過三人者,每增加三人增一人。
同條 其餘人數一樣從四人變成三人
ㅤㅤ
第55條
舊法: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刪除)
新法:置副市長三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置副秘書長三人(新加的部分),由市長依法任免之
ㅤㅤ
第56條
舊法: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刪除)
新法:置副縣(市)長二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置副秘書長一人(新加的部分),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第57條
新法:鄉(鎮、市)人口在二萬人以上,置主任秘書一人,由鄉(鎮、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公投法
第23條
舊法:公民投票日定於八月第四個星期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起,每二年舉行一次。
新法: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