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直轄市議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超過 250 萬人者,其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55 人
(B)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原則上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C)直轄市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名額在 4 人以上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
(D)經選出之直轄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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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6), C(7), D(8), E(0) #3791310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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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超過 250 萬人者,其區域議員名額不得超過 55 人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2項
一、直轄市議員總額:
(一)區域議員名額:直轄市人口扣除原住民人口在二百萬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五十五人;超過二百萬人者,不得超過六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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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原則上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
依據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3項
直轄市議員由原住民選出者,以其行政區域內之原住民為選舉區,並得按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或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選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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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經選出之直轄市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依據 地方制度法 第33條 第7項
依第一項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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