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有關身心障礙證明之效期及核發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六年
(B)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 需求評估
(C)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通知其辦理
(D)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九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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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880), C(231), D(120), E(0) #1373586
統計: A(86), B(880), C(231), D(120), E(0) #1373586
詳解 (共 2 筆)
#1440826
(A)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 (B)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 需求評估 (C)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 通知其辦理 (D)地方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上面的數字都是近幾年身權法愛考題,就算死背也要背起來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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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6015
第 14 條
(A)(B)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C)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
(D)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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