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關於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須因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方能申請調解
(B)專業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建議或調解方案
(C)工程採購之調解,因廠商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機關提付仲裁時,廠商得予以拒絕
(D)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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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142), C(106), D(21), E(0) #2780518

詳解 (共 3 筆)

#5170018

政府採購法 85-1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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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4752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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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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