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關權利變換計畫書之權利價值異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 3 個月內,土地所有權人對其權利價值有異議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
(B)各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異議後 3 個月內審議核復
(C)因情形特殊,經各級主管機關認有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諮商之必要者,得延長審議核復期限 2 個月
(D)當事人對審議核復結果不服者,得依法提請民事救濟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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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 第 53 條 1 權利變換計...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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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 第53條 1.權利變換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