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320 萬元,並
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 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 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 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 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A)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B)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 接向 A 銀行貸款
(C)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D)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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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49), C(259), D(474), E(0) #2980649
統計: A(212), B(49), C(259), D(474), E(0) #2980649
詳解 (共 3 筆)
#6049137
(A) 672條後段,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x)
(B) 671條2項,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故甲應得乙同意為之(X)
(C) 669條 合夥人除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 (X)
(D)
682條2相比,對於合夥負有債務者,不得以其對於任何合夥人之債權與其所負債務抵銷。 ->看似不得主張抵銷
但依667條2項,前項出資,得以勞務代之。 ->甲得以勞務之薪資代為出資而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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