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乙丙丁 4 人共同約定成立「滿分家教中心」,各出資新臺幣(下同)80 萬元,總額 320 萬元,並
約定「未來家教課程各自依其專業領域負責開授,亦同時負責該課程之事務處理,家教中心前置準備 期間,由甲乙負責執行準備事務,甲乙得自行從合夥財產中提領 2 萬元當作準備工作之勞務報酬」。 從家教中心地點之尋找、租賃契約之訂立,至裝潢等工作,甲乙合作無間。下列關於事務執行之敘 述,何者符合合夥之規定?
(A)甲乙應以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處理家教中心營運之前置工作
(B)若出資額不足負擔後續之裝潢費用,為使家教中心如期開班授課,甲雖未得其他合夥人同意,得直 接向 A 銀行貸款
(C)因為前置準備工作即花掉當初共同之出資額,為合夥事業之繼續營運,甲乙丙丁有增資之義務
(D)甲得將其對合夥所積欠之出資額,與其應受之報酬額互為抵銷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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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72 條(合夥人之注意義務) 合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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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錯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